香港高院拒周庭保释申请:案情非常严重 即时监禁是正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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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12月16日电 (记者 王嘉程)前“港独”组织“香港众志”成员周庭日前因去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案,被判“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罪成,判囚10个月。香港高等法院9日拒绝其保释申请。法官张慧玲16日颁布判词指,裁判官恰当考虑了本案有关情节,本案案情非常严重,判处即时监禁,以儆效尤是正确的判刑。

判词指出,此案“借镜”黄之锋“非法集结”控罪一案的判刑因素并无不妥。“未经批准集结”罪并无判刑指引,法庭必须考虑案情的所有环境情况决定恰当的判刑。而“非法集结”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控罪虽罪行元素不同,但均涉及群众聚集、公共秩序、人身安全等问题。强调“未经批准集结”罪的罪行元素不涉及暴力,即控方无需证明有暴力或破坏社会安宁情况出现,但这并不等同法官在判刑时不需考虑究竟事实上是否有暴力或破坏社会安宁情况出现。

判词续指,本案申请人连同他人一方面煽惑其他人参与“围堵警总”此未经批准集结,继而与他人长时间参与该未经批准集结。认为裁判官恰当考虑了本案有关情节,本案案情非常严重,判处即时监禁,以儆效尤是正确的判刑。

法官最终裁定,申请一方未能证明申请人拟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有极高的成功机会,甚或是具有合理成功机会。并表示即使申请人在上诉聆讯时可能已服毕全部或大部分刑期,亦不认为不批准其在上诉期间保释是有不公允情况的出现。

据早前报道,与周庭同案的黄之锋因“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两项罪成,判囚13.5个月,林朗彦因“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一项罪成,判囚7个月。(完) 【编辑:张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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